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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保健品不得與藥物混放銷售”有利于消費者甄別
2020.10.14

文章来源:由「百度新聞」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"https://comment.scol.com.cn/html/2020/05/011012_1732585.shtml"

  近日,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《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》,自6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條例》進一步規范了食品生產經營行為,其中明確規定,銷售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,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標示,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物混放銷售。(5月6日《市場星報》)  如今,隨著民眾生活水平提高,保健食品已進入千家萬戶。然而,保健品并非藥品,不能當作藥物來治病,而與藥物混放在一起銷售,很容易誤導消費者當作藥物食用。安徽省通過立法形式,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等不得與藥物混放銷售,有利于消費者加以甄別,這副治理保健品亂象“藥方”開得好,值得借鑒和推廣。  一些不法商家為賺取高額經濟利潤,采取虛假宣傳、夸大功效等手段,將保健品吹噓成包治百病的“神丹妙藥”,騙取中老年消費群體的信任,忽悠他們將血汗錢、養老錢甚至救命錢拿出來購買保健品。有時患者食用保健品后,病沒有治好,反而更加嚴重了;或因為延誤了治病的最佳時機,給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傷害。因此,保健品坑害消費者的市場亂象必須從嚴整治,才能避免消費者特別是老年群體上當受騙。  保健品的包裝和標簽五花八門,許多保健品不僅包裝偽裝成藥品,還與藥物混放在一起銷售,讓廣大消費者真假難辨。老年消費者普遍缺乏醫藥知識,甄別能力較弱,而保健品與藥物混放銷售,具有一定的欺騙性,很容易誤導消費者將保健品當作藥品。可見,把保健品當藥品宣傳、夸大功能和功效的做法,以及與藥物混放銷售,實質上是消費欺詐行為。安徽省立法規定保健食品等不得與藥物混放銷售,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標示,等于提醒消費者這是保健品不是藥品,避免上當。這副治理保健品亂象“藥方”,顯然是對癥下藥好“藥方”。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《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》明確規定,自2020年1月起,在產品最小包裝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設置警示區,明確標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警示語,同時警示區面積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%,使用黑體字印刷。這副“藥方”與“不得與藥物混放銷售”一樣,主要也是提醒消費者。但是,目前還有不少商家置若罔聞、消極對待,標注警示語的落實情況不容樂觀。因而,開對了治理保健品亂象的“藥方”,只有實實在在落實下去,才能取得“療效”,否則,“紙上談兵”再好的“藥方”也白搭。  筆者認為,保健品治亂“藥方”開好了,相應監管措施一定要跟上。無論是貫徹保健品標注警示語,還是落實“不得與藥物混放銷售”地方法規,工商、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,讓“藥方”真正“服用”下去落實到位,使各類保健品現出原形,無法再假冒藥品忽悠欺詐消費者。同時,執法機關對保健品市場各類制假售假、欺詐消費、虛假宣傳等不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和處罰,涉及違法犯罪的,堅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。這樣,多副“藥方”齊發力共治,保健品坑害消費者這一頑疾才能被徹底治愈。(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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